本標準中第4章為強制性條款,其余為推薦性條款。
自2002年1月1日起,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應執行該國家標準,過渡期6個月,自2002年7月1日起,市場上停止銷售不符合該國家標準的產品。
本標準由中國輕工業聯合會提出。
本標準由全國家具標準化中心歸口。
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:全國家具標準化中心、南京林業大學木材工業學院、北京市建筑材料科學研究院.
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:北京天壇股份有限公司天壇家具分公司、北京居然城裝飾發展有限公司、深圳市大富豪實業發展有限公司、順德市美化家私制造有限公司、順德市華隆涂料實業有限公司。
本標準主要起草人:張彬淵、劉暇國、羅所、余爭榮、古鳴、張增彪、汪林朋、何循證、陳偉恒、麥全。